《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二條 對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
版權所有:北京刑事辯護律師網電話:13911775033 E-mail:hcz0303@126.com本網站所載之內容均為學術欣賞及法律知識普及之用,如若侵犯到您的合法權利,請立即致電,以便及時刪除。京公網安備:1101170200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