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審查是否需要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經檢察長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同級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自不起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內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送達。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檢察意見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主管機關實行垂直管理的,應當將檢察意見抄送其上級機關。
檢察意見書應當寫明采取和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以及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情況。對于需要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并移送。對于在辦案過程中收集的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可以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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