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收購”“運輸”“出售”,是指以食用為目的,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相應(yīng)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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