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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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尳巽y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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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俺滠娋藛T搶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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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尳佘娪梦镔Y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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