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八項的規定,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應從重處理,但不屬于《意見》規定的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故應當根據全案情節,綜合考量,準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該體現從寬處理,可適用緩刑的,應當依法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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