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屬于行政犯,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且被刑法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行為人在實施醉酒駕駛、追逐競駛等犯罪行為的同時,常常伴隨著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如嚴重超速駕駛、違反交通信號燈、無證駕駛等。故在實踐中往往需要處理危險駕駛罪刑罰與行政處罰之間的關系。對行為人因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受到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的,能否折抵其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處的拘役、罰金等刑罰,應按照“一事不二罰”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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