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初審,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
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通過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等途徑及時查詢本院批準或者決定、變更、撤銷逮捕措施的情況。
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本院批準逮捕和同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職權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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