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ㄒ唬┒啻问褂没蛘呤褂枚鄠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收款碼、網絡支付接口等,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ǘ┮悦黠@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轉換財物、套現的;
。ㄈ﹨f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 “手續費”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