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后,應當對請求書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查。對于請求書形式和內容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請求書及所附材料轉交有關主管機關或者省級人民檢察院處理;對于請求書形式和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請求方補充材料或者重新提出請求。
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明顯損害我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直接拒絕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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