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發現本院辦案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ㄒ唬┎榉、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不符合有關法律和規定的;
。ǘ┓晌臅谱、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的;
(三)違反羈押期限、辦案期限規定的;
(四)侵害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的;
。ㄎ澹┪匆婪▽α浮刹椤彶榇、公訴、審判等訴訟活動以及執行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
。┢渌麘斕岢黾m正意見的情形。
情節輕微的,可以口頭提示;情節較重的,應當發送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提示辦案部門及時查明情況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同時向檢察長報告。
辦案部門收到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后,應當在十日以內將核查情況書面回復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