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發現看守所出所活動和監獄出監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沒有出所、出監文書、憑證,文書、憑證不齊全,或者出所、出監人員與文書、憑證不符的;
(二)應當釋放而沒有釋放,不應當釋放而釋放,或者未依照規定送達釋放通知書的;
(三)對提押、押解、轉押出所的在押人員,特許離監、臨時離監、調監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未依照規定派員押送并辦理交接手續的;
(四)其他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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