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后,有關辦案機關未回復意見或者繼續超期羈押的,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對于造成超期羈押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書面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予以處分;對于造成超期羈押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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