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糾正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立即層報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由其決定是否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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