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提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二)提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或者對于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沒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開具的證明文件的;
(三)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沒有同時將書面意見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的;
(四)罪犯被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的;
(五)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沒有依法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在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沒有依法征求人民檢察院意見的;
(七)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應當收監執行而未及時收監執行的;
(八)人民法院決定將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并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后,監獄、看守所未及時收監執行的;
(九)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欺騙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以及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罪犯,監獄、看守所未建議人民法院將其監外執行期間、脫逃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或者對罪犯執行刑期計算的建議違法、不當的;
(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刑期屆滿,未及時辦理釋放手續的;
(十一)其他違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