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對刑罰執行和監管執法活動實行監督,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現執法瑕疵、安全隱患,或者違法情節輕微的,口頭提出糾正意見,并記錄在案;
(二)發現嚴重違法,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口頭提出糾正意見后七日以內未予糾正的,書面提出糾正意見;
(三)發現存在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問題,或者存在重大監管漏洞、重大安全隱患、重大事故風險等問題的,提出檢察建議。
對于在巡回檢察中發現的前款規定的問題、線索的整改落實情況,通過巡回檢察進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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