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的;
(二)筆錄或者清單上沒有調查人員或者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三)對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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