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二)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
(三)收集、提取的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四)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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