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由公訴人通過宣讀調查、偵查訊問筆錄、出示提訊登記、體檢記錄、對訊問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證據材料,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錄音錄像,提請法庭通知有關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等方式,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訊問錄音錄像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不宜公開內容的,法庭可以決定對訊問錄音錄像不公開播放、質證。
公訴人提交的取證過程合法的說明材料,應當經有關調查人員、偵查人員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未經簽名或者蓋章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上述說明材料不能單獨作為證明取證過程合法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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