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后,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排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沒有審查,且以該證據作為定案根據的;
(二)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結論,提出抗訴、上訴的;
(三)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第一審結束后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申請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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