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一)采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相威脅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律師辯護 取保候審 刑事律師 辯護律師 北京刑事律師 刑事案例 律師會見 律師收費標準 律師問答 關于刑事律師 刑事律師雜談刑事法規 刑事新聞 刑事申訴再審 聯系律師 刑事律師聯系 刑事律師電話 北京刑事律師 刑事律師事務所 北京刑事律師 無罪辯護律師
北京刑事律師 北京刑辯律師 北京專職刑事辯護律師 北京刑事律師網 北京故意傷害案律師 北京刑事辯護案件律師 北京律師刑事犯罪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 北京 北京刑事律師 北京市刑律師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取保候審 緩刑 看守所會見 北京律師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北京取保候審律師 北京緩刑律師 北京看守所會見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