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調查人員、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調查人員、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對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是否依照有關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四)采用技術調查、偵查措施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是否依法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
(五)進行電子數據檢查的,檢查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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