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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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輔助性救助。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辦案機關已經予以救助的,人民檢察院不再救助。對于通過訴訟能夠獲得賠償、補償的,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二)公正救助。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救助數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時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據職權及時提供救助。 (四)屬地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救助。 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承擔下列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職責: (一)主動了解當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損失的情況及生活困難情況,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請; (二)根據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需要,提供案件有關情況及案件材料; (三)將本院作出的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隨案卷移送其他辦案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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