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救助金是如何發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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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師 來源: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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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決定救助的,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將《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送本院計劃財務裝備部門。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應當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核撥救助金申請。 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救助金后,應當及時通知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通知救助申請人領取救助金。 救助申請人領取救助金時,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填寫《國家司法救助金發放登記表》,協助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領款手續。 救助金一般以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也可以與救助申請人商定發放方式。 救助金應當一次性發放,情況特殊的,經分管檢察長批準,可以分期發放。分期發放救助金,應當事先一次性確定批次、各批次時間、各批次金額以及承辦人員等。 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依照訴訟程序需要移送其他辦案機關的,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將國家司法救助的有關材料復印件移送本院辦案部門,由辦案部門隨案卷一并移送。尚未完成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繼續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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