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救助申請如何審查與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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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師 來源: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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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受理救助申請后,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立即指定檢察人員辦理。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審查有關材料,必要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制作《國家司法救助申請審查報告》,全面反映審查情況,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見及理由。 審查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人民檢察院需要向外地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委托有關人民檢察院代為進行,并將救助申請人情況、簡要案情、需要調查核實的內容等材料,一并提供受委托的人民檢察院。受委托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辦理并反饋情況。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經審查,認為救助申請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提出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審核意見,報分管檢察長審批決定。認為不符合救助條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的情形的,應當將不予救助的決定告知救助申請人,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提出予以救助的審核意見,應當填寫《國家司法救助審批表》,并附相關申請材料及調查、核實材料。 經審批同意救助的,應當制作《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及時送達救助申請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救助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要求救助申請人補充、補正申請材料,或者根據救助申請人請求調取相關證明的,審查辦理期限自申請材料齊備之日起開始計算。 委托其他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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