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請應當由救助申請人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救助申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于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告知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立即審查并報經分管檢察長批準,依據救助標準先行救助,救助后應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救助申請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請人確有困難不能提供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口頭申請的,檢察人員應當制作筆錄。
救助申請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需要提供與被害人的社會關系證明;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書;
(二)救助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實際損害結果證明,包括被害人傷情鑒定意見、醫療診斷結論及醫療費用單據或者死亡證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財產損失情況;
(四)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生活困難情況的證明;
(五)是否獲得賠償、救助等的情況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六)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救助申請人確因特殊困難不能取得相關證明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
救助申請人生活困難證明,應當由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或者民政部門出具。生活困難證明應當寫明有關救助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勞動能力、就業狀況、家庭收入等情況。
救助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當面遞交申請書和其他申請材料的,受理的檢察人員應當當場出具收取申請材料清單,加蓋本院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
檢察人員認為救助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補充或者補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救助申請人在三十日內提交補充、補正材料。期滿未補充、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救助申請人提交的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書和相關材料齊備后,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填寫《受理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