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救助救助的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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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師 來源: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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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并與思想疏導、宣傳教育相結合,與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相配套,與其他社會救助相銜接。 救助金以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的工資總額。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要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當嚴格審核控制,依照相關規定報批,總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已經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準。 確定救助金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請人實際遭受的損失; (二)救助申請人本人有無過錯以及過錯程度; (三)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的經濟狀況; (四)救助申請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 (六)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十二條 救助申請人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社會救助。 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所在地與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情況、給予國家司法救助的情況、予以社會救助的建議等書面材料,移送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建議當地有關部門予以社會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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