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哪些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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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師 來源: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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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論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有義務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 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于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遵守法庭紀律。對擾亂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駐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對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辯護職責的辦案人員,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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