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收集證據(jù)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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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師 來源: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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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jù)。 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jù)。對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jù),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對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jù),一般應當提取原物、原件,確保證據(jù)的真實性。需要鑒定的,應當及時送檢。證據(jù)之間有矛盾的,應當及時查證。所有證據(jù)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 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在規(guī)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經(jīng)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jù),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jù)。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完善補充偵查制度。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說理機制,明確補充偵查方向、標準和要求。規(guī)范補充偵查行為,對于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對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zhì)證。 完善不起訴制度,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guī)范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完善庭前會議程序,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jù)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方面的意見。 規(guī)范法庭調(diào)查程序,確保訴訟證據(jù)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jù),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zhì)證權利。對定罪量刑的證據(jù),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當單獨質(zhì)證;對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jīng)]有異議的證據(jù),可以簡化舉證、質(zhì)證。 完善對證人、鑒定人的法庭質(zhì)證規(guī)則。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健全證人保護工作機制,對因作證面臨人身安全等危險的人員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建立證人、鑒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jīng)費劃撥機制。完善強制證人到庭制度。 完善法庭辯論規(guī)則,確保控辯意見發(fā)表在法庭。法庭辯論應當圍繞定罪、量刑分別進行,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主要圍繞量刑進行。法庭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論辯護權。 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一律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規(guī)范定期宣判制度。 嚴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據(jù)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機制。建立健全對強制措施的監(jiān)督機制。加強人民檢察院對逮捕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規(guī)范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抗訴工作,保證刑事抗訴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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