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是否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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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師 來源: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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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序。統一司法鑒定標準和程序。完善見證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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