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不服偵查部門的不立案決定向人民檢察院反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中心應當對不立案舉報線索進行審查,但依照規(guī)定屬于偵查部門和偵查監(jiān)督部門辦理的除外:
(一)舉報中心移送到偵查部門,經(jīng)偵查部門初查后決定不予立案的;
(二)領導機關或者本院領導批示由舉報中心審查的。
審查不立案舉報線索,原則上由同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進行。
同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認為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審查更為適宜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審查。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認為有必要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的不予立案舉報線索的,可以決定審查。
審查不立案舉報線索的范圍應當僅限于原舉報內(nèi)容。對審查期間舉報人提供的新的職務犯罪線索,舉報中心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審查辦理。
審查期間,舉報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jù)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可以要求舉報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偵查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jiān)督部門辦理。
舉報人申請復議,不影響對不立案舉報線索的審查。但承辦人認為需要中止審查的,經(jīng)舉報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審查。
中止審查后,舉報人對復議結果不服的理由成立,繼續(xù)審查有必要的,不立案舉報線索審查應當繼續(xù)進行。
不立案舉報線索審查終結后,應當制作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舉報中心審查不立案舉報線索,應當自收到偵查部門決定不予立案回復文書之日起一個月以內(nèi)辦結;情況復雜,期滿不能辦結的,經(jīng)舉報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舉報中心審查不立案舉報線索,應當在辦結后七日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
對偵查部門重新作出立案決定的,舉報中心應當將審查報告、立案決定書等相關文書,在立案后十日以內(nèi)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
舉報人不服下級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提出的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jù)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可以要求舉報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偵查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jiān)督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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