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并載明理由。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登記立案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但符合法律規定的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的除外。
登記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并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辯護 取保候審 刑事律師 辯護律師 北京刑事律師 刑事案例 律師會見 律師收費標準 律師問答 關于刑事律師 刑事律師雜談刑事法規 刑事新聞 刑事申訴再審 聯系律師 刑事律師聯系 刑事律師電話 北京刑事律師 刑事律師事務所 北京刑事律師 無罪辯護律師
北京刑事律師 北京刑辯律師 北京專職刑事辯護律師 北京刑事律師網 北京故意傷害案律師 北京刑事辯護案件律師 北京律師刑事犯罪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 北京 北京刑事律師 北京市刑律師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取保候審 緩刑 看守所會見 北京律師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北京取保候審律師 北京緩刑律師 北京看守所會見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