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有證人的,載明證人的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等。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注銷的情況說明;
(二)委托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律師辯護 取保候審 刑事律師 辯護律師 北京刑事律師 刑事案例 律師會見 律師收費標準 律師問答 關于刑事律師 刑事律師雜談刑事法規 刑事新聞 刑事申訴再審 聯系律師 刑事律師聯系 刑事律師電話 北京刑事律師 刑事律師事務所 北京刑事律師 無罪辯護律師
北京刑事律師 北京刑辯律師 北京專職刑事辯護律師 北京刑事律師網 北京故意傷害案律師 北京刑事辯護案件律師 北京律師刑事犯罪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 北京 北京刑事律師 北京市刑律師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取保候審 緩刑 看守所會見 北京律師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北京取保候審律師 北京緩刑律師 北京看守所會見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