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范和指引。
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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