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有哪個機關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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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師 來源: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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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考核和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人民法院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試點期間的履職要求,改進人民陪審員培訓形式和重點內容。具體培訓制度由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會同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另行制定。 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完善配套機制,搭建技術平臺,為完善人民陪審員的信息管理、隨機抽選、均衡參審和意見反饋系統提供技術支持。 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所需經費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業務費預算予以保障。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培訓或者審判活動,被其所在單位解雇、減少工資或薪酬待遇的,由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向其所在單位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不得向社會公開人民陪審員的住所及其他個人信息。人民陪審員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司法行政機關采取適當保護措施。 對破壞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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