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人民陪審員信息庫,制作人民陪審員名冊,并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人民陪審員專業背景情況,結合本院審理案件的主要類型,建立專業人民陪審員信息庫。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每五年進行一次。因人民陪審員退出等原因導致人民陪審員人數低于人民法院法官員額數3倍的,或者因審判工作實際需要的,可以適當增補人民陪審員。增補程序參照選任程序進行。
經選任為人民陪審員的應當進行集中公開宣誓。
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除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以外,均可以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審案件,原則上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
(一)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
(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前款所列案件中,因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原因,當事人申請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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