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疊加同步錄制時間或者其他措施保證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和完整。
因設備故障或技術原因導致錄音錄像不真實、不完整的,負責錄音錄像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審核簽字后附卷。
人民法院應當使用專門設備在線或離線存儲、備份庭審錄音錄像。因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錄音錄像,應當一并存儲。
庭審錄音錄像的歸檔,按照人民法院電子訴訟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通過使用智能語音識別系統同步轉換生成的庭審文字記錄,經審判人員、書記員、訴訟參與人核對簽字后,作為法庭筆錄管理和使用。
訴訟參與人對法庭筆錄有異議并申請補正的,書記員可以播放庭審錄音錄像進行核對、補正;不予補正的,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經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筆錄。
人民法院應當將替代法庭筆錄的庭審錄音錄像同步保存在服務器或者刻錄成光盤,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完整性校驗值簽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進行確認。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訴訟服務平臺以及其他便民訴訟服務平臺,為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依法查閱庭審錄音錄像提供便利。
對提供查閱的錄音錄像,人民法院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