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庭內配備固定或者移動的錄音錄像設備。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裝使用智能語音識別同步轉換文字系統。
庭審錄音錄像應當自宣布開庭時開始,至閉庭時結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審錄音錄像不得人為中斷:
(一)休庭;
(二)公開庭審中的不公開舉證、質證活動;
(三)不宜錄制的調解活動。
負責錄音錄像的人員應當對錄音錄像的起止時間、有無中斷等情況進行記錄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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