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刑法第338條規定的行為具有哪些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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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師 來源: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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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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