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規定復制錄音或者謄錄庭審錄音錄像,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配備相應設施。
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
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或者有關法律規定,危害法庭安全、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庭審錄音錄像進行調查核實,并將其作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證據。
人民檢察院、訴訟參與人認為庭審活動不規范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庭審錄音錄像進行調查核實。
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不得對庭審錄音錄像進行拍錄、復制、刪除和遷移。
行為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庭審活動的錄制,以及對庭審錄音錄像的存儲、查閱、復制、謄錄等,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