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代理申訴律師人身安全。對在駐點或者代理申訴過程中出現可能危害律師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要依法及時制止,固定證據,并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完善律師代理申訴公開機制。對律師代理的申訴案件,除法律規定不能公開、當事人不同意公開或者其他不適宜公開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公開立案、審查程序,并告知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審查結果。案件疑難,復雜的,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申請舉行公開聽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公開聽證,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群眾代表等社會第三方參加。
探索建立律師代理申訴網上工作平臺。運用信息技術,探索建立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之間視頻申訴系統,鼓勵律師通過視頻形式開展工作;開發律師申訴接待平臺,實現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公開申訴信息的互聯互通、共享共用。
建立多層次經費保障機制。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律師代理申訴屬于公益性質的,依靠黨委政法委,協調有關部門爭取經費,購買服務。全額支付律師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并給予適當補助及獎勵。
對申訴人自行聘請律師代理的,可以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由雙方自愿協商代理費用。
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明確申訴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確保經費保障水平適應開展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代理工作需要。
建立申訴案件代理質量監管機制。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當地律師協會將律師代理申訴業績作為律師事務所檢查考核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
強化律師代理申訴執業管理。對律師在代理申訴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規定,具有煽動、教唆和組織申訴人以違法方式表達訴求;利用代理申訴案件過程中獲得的案件信息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與申訴人訂立風險代理協議;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駐點提供法律服務時接待其他當事人,或者通過虛假承諾、明示或暗示與司法機關的特殊關系等方式誘使其他當事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等行為的,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應當相應給予行業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律師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提出處罰、處分建議。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核查后,應當將結果及時通報建議機關。
建立健全律師代理申訴激勵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要營造支持律師開展代理申訴工作的良好氛圍,全面加強律師代理申訴業務培訓和指導,通過將代理申訴業績作為評選優秀律師事務所、優秀律師等重要條件,定期開展專項表彰,在人才培養、項目分配、扶持發展、辦案補貼等方面給予傾斜,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表現優異的律師作為法官、檢察官等措施,調動律師代理申訴的積極性。
加強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各地區有關部門要依靠黨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根據實際,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推動工作全面開展,促進形成理性表達、依法維權的導向,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工作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律師代理申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根據各地實際,積極推進律師代理申訴立法工作,提高法制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