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法律援助范圍條件。申訴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地方法律援助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和事項范圍,且具有法定申訴理由及明確事實依據。
擴大法律援助范圍,進一步放寬經濟困難標準,使法律援助范圍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體。
規范律師代理申訴法律援助程序。申訴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決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或者向作出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訴已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應當向該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為申訴人指派律師,并將律師名單函告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擴大律師服務范圍。律師在代理申訴過程中,可以開展以下工作:聽取申訴人訴求,詢問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咨詢;對經審查認為不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立案條件的,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對經審查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立案條件的,為申訴人代寫法律文書,接受委托代為申訴;經審查認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協助申請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代為提交申訴材料,接收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聽證、詢問、訊問和開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