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平等、自愿原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決定不服的,提出申訴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引導申訴人、被申訴人委托律師代為進行。
申訴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完善便民工作機制。依托公益性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運用網絡平臺,法律服務熱線等多種形式,為當事人尋求律師服務和法律援助提供多元化渠道。
探索建立律師駐點工作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訴訟服務大廳等地開辟專門場所,提供必要的辦公設施,由律師協會派駐律師開展法律咨詢等工作。對未委托律師的申訴人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反映訴求的,可以先行引導由駐點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機構安排律師免費為申訴人就申訴事項提供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