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提請抗訴的案件,應當自收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對事實、證據有重大變化或者特別復雜的刑事申訴案件,可以不受前款規定期限限制。
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需要加重原審被告人刑罰的,一般應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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