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致裁判不公或者原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ǘ┱J定罪名錯誤且明顯影響量刑的;
。ㄈ┝啃堂黠@不當的;
(四)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或者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
。ㄎ澹┯行碌淖C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反法律關于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的;
。ㄆ撸┻`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ò耍⿲徟腥藛T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經復查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未被人民法院采納的,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