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交辦的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依法辦理并報告結果。對屬于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復查。
對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交辦文書之日起三個月以內辦結。確需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報檢察長決定,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延期辦理的,應當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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