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自決定復查之日起三個月以內辦結。三個月以內不能辦結的,報檢察長決定,可以延長三個月,并告知申訴人。
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仍不能辦結,確需延長辦理期限的,報檢察長決定延長辦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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