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冀0130刑初18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無極縣,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無極縣。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無極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無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無極縣看守所。
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公訴刑訴〔2018〕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3月6日、2018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紅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13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因向韓某1要賬,與韓某1發生爭吵,隨后張某與“老六”等人去無極縣北豐村韓某1家中,用沒有開刃的刀將韓某1打傷。經鑒定,韓某1的傷情屬輕傷一級。
2、2016年11月7日20時許左右,被告人張某約李某成在無極縣幸福大廈西側談前一天張某的車被砸的事,在說事過程中發生口角,張某和隨后趕來的同伙“老齊”等人將李某成打傷。經鑒定,李某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該檢察機關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建議對傷害韓某1案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之間量刑,對傷害李某成案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之間量刑。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1、2015年12月13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因向韓某1要賬,與韓某1發生爭吵,隨后張某與“老六”等人去無極縣北豐村韓某1家中,用沒有開刃的刀將韓某1打傷。經無極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韓某1的傷情屬輕傷一級。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韓某1達成協議書,被害人韓某1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張某的行為表示諒解。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張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2016年11月7日20時許左右,被告人張某約李某成在無極縣幸福大廈西側談前一天張某的車被砸的事,在說事過程中發生口角,張某和隨后趕來的同伙“老齊”等人將李某成打傷。經石家莊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李某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李某成達成協議書,被害人李某成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張某的行為表示諒解。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張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被害人韓某1、李某成的陳述,證人韓某2、耿某、朱某、楊某1、司某、楊某2的證言,無極司法醫學鑒定中心無司鑒中心(2015)醫鑒字第22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石家莊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公冀石鑒傷檢字(2016)1784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協議書、諒解書,悔過書,無極縣公安局城關分局出具的證明,無極縣公安局張某分局出具的證明,情況說明,辨認筆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無極縣公安局提供光盤,無極縣公安局張某分局、城關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等證據。
上列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被害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賠償了二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持管制刀具傷害他人,依法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曹愛萍
審 判 員 盧貞建
人民陪審員 張 瑤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