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2日14時許,白某某到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區××中學附近尋找盜竊目標,在××××區××街××××××院×號××樓西×單元的樓道內躲雨時,見被害人曲某某(男,歿年10歲)的母親王某從一樓西側房屋出來,即尾隨出樓道并確認王某離開。白紀宇到王某家西側窗戶下,強行推開窗戶鉆入室內,將在家睡覺的曲某某驚醒。白紀宇應曲某某要求,書寫一虛假電話號碼留在現場,后曲某某讓白紀宇離開,白紀宇用手掐住曲某某的頸部將曲按倒在地上,又用室內電源插排線勒曲的頸部,致曲某某機械性窒息死亡。之后,白紀宇從屋內搜得兩條黃金項鏈、兩枚黃金戒指、三枚黃金耳釘、兩個黃金掛墜(共計價值12610.60元)逃離。作案后,白紀宇分兩次將所搶贓物變賣給××××區××××××店店主翁某某、張某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
2012年9月5日23時許,白某某翻窗進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區××路×××××樓××××××店內,竊得現金1100元。同月18日15時許,白紀宇翻窗進入××××區××街×委居民張某某家,竊得現金520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白某某入戶盜竊被發現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并罰。犯罪性質惡劣,具有入戶搶劫,搶劫致人死亡的情節,社會危害極大,且系累犯,主觀惡性深,應依法從重處罰。其主動供述司法機關不掌握的盜竊犯罪,屬自首,第一、二審已依法予以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第一審對白某某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