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索債,暴力 因為印子錢流動已逐漸滲入滲出到經濟糊口的各個領域,由此產生的借貸糾紛也日益增加,因索債導致的非法拘禁,合同詐騙,故意傷害等刑事案件也逐年增多,而司法實踐中,關于該類犯罪處理的不合意見較多。
那么處理暴力索債案件需重點掌握好哪些方面的內容呢?下面小編為您具體先容。
近年來,跟著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鋪,資金活動量大大增加,印子錢流動已逐漸滲入滲出到經濟糊口的各個領域,由此產生的借貸糾紛日益增加,因索債導致的非法拘禁,合同詐騙,故意傷害等刑事案件也逐年增多,而司法實踐中,關于該類犯罪處理的不合意見較多。 筆者以為,處理暴力索債案件需重點掌握好以下五個方面的題目: (1)分清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對暴力索債行為定性的樞紐。
實踐中,去去會碰到有些行為人在索債無看的情況下,使用暴力強行劫取債務人財物的行為。
如甲因多次向乙催要10萬元欠款未果,便雇用他人持刀將正在駕車的乙強行攔下,把乙從車內拖出,搶走其價值15萬元的轎車,以抵償其債權。
對于甲暴力索債行為性質如何界定,觀點不一。
有觀點以為,甲以非法據有為目的,雇用他人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有觀點以為,甲使用暴力只是為了索取債務,不是為了劫取他人財物,主觀上不具有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故不構成搶劫罪。
筆者以為,假如行為人主觀上是為解決債務糾紛,取歸自己的財產或者抵銷債務等,沒有非法據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固然行為不當,但依據主客觀一致及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其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因此,分清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對于正確掌握暴力索債行為的定性十分樞紐。
(2)事后拒不承認強搶行為不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定性。
暴力索債案件的發生大都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案發現場去去缺乏目擊證人或客觀證據來印證,去去會有偵查機關(部分)參與調查后,犯罪嫌疑人故意隱瞞案件事實,不承認強搶行為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有觀點以為,行為人客觀上不承認犯罪行為,由此可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非法據有的目的,因而主張以搶劫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筆者不認同這種觀點。
判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該以行為人的行為發生時是否符合犯罪構成為尺度,而不是以行為實施完畢后的行為為尺度。
既然行為人的暴力強搶行為已經實施完畢,當然就不能以其拒不承認案件事實的行為推斷其行為時的主觀故意,入而得出構成搶劫罪的結論。
(3)搶得財物的價值超出債務數額時要詳細題目詳細分析。
借貸糾紛中的債權方,在實施強搶行為,確定強搶財物時一般都經由當真比對,確保所強搶的財物價值超出債務數額,并且以此作為逼迫對方償還債務或者抵銷債務的籌碼。
對于強搶的財物超出實際債務的部門,有觀點以為,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確的認知,具有非法據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應以搶劫罪論處。
筆者以為,對此題目應慎重處理,一般不以犯罪處理,但要做到詳細題目詳細分析。
假如被強搶的財物價值與債務數額相差不大,且該財物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汽車,設備等,因財物具有整體性,固然超過債務數額,但仍應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據有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假如被強搶的財物價值與債務數額相差巨大,行為人不以解決債務糾紛為目的,僅以債務糾紛為借口,實際上是強搶他人財物的,則構成搶劫罪。
假如行為人在實施暴力強搶財物的過程中,趁被害人不留意,順手牽羊拿走被害人其他財物的,因其主觀上具有竊取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則可能構成盜竊罪。
(4)債務是否非法不影響案件性質的認定。
非法債務主要指因賭博,販賣毒品,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債務。
實踐中因非法債務引發的強搶財物的案件頻發。
假如行為人強搶的目的是解決債務糾紛,主觀上沒有非法據有的目的,對其行為不以搶劫罪論處。
即無論債務正當仍是非法,對索債行為性質的認定并不重要。
債務類型僅對量刑有一定影響,索取非法債務(賭債和印子錢)及關系不明確的債務在量刑上要重于索取正當債務。
但假如沒有債務糾紛,即使強搶的財物是對方非法取得的,如盜竊所得,賭博所得,販賣毒品所得等,仍舊構成搶劫罪。
由于刑法保護的固然是正當據有,但對使用非法方式改變非法據有的行為,刑法也持否定立場。
(5)暴力索債可能涉及其他犯罪。
暴力索債行為中,因為雙方存在債權債務糾紛,行為人使用暴力是為了索取債務,而不是為了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因此,索債行為一般不構成搶劫罪。
但債權人索取債務應采取正當,合法的途徑,在使用暴力強搶他人財物的過程中仍舊可能構成其他類型的犯罪。
好比,為索債而非法拘留收禁,拘禁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索債過程中的暴力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死亡或者其他嚴峻后果,構成犯罪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定罪處罰;在索債過程中強迫對方入行交易,還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等等。